更新时间: • 常见问答•发布:2024-11-15•浏览次数:
拓锐斯特房车目前有两款主打系列,一个是诺亚方舟系列,相信之前介绍的海王星、天王星等车型给大家带来深刻印象,另一个就是简约系列。今天向大家介绍的一款就是来自拓锐斯特2022款的简约欧意plus,作为一款C型房车,采用单拓展设计,舒适得宜的内饰空间加上齐全的配置,塑造出怎样的旅居体验?一起随笔者详细了解。目前本车指导价格为51.6W。
车身通身以白色打底,清新简约。车侧勾勒浅绿和墨绿色的渐变式拉花,塑造出丛林、轨道、和雪山的形象,带来极具辨识度的外观。车顶采用FRP材质(免漆、发泡),非承载式车身设计可以有效减轻整车重量,车主驾驶更平稳。
整车尺寸为5995×2427×3130mm,由于是单拓展设计,展开后车宽可达2492mm。车长不足6m,蓝牌C照即可上路。整车可核载4-6人。
整车基于依维柯底盘打造而成,动力方面,搭载3.0T柴油涡轮增压发动机,匹配采埃孚8AT自动变速箱,最大扭矩为370N·m,动力充沛,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最高车速可达130km/h。油箱容量为100L。
车侧配置齐全,配有3.5米遮阳棚(定制版)、户外驻车支撑平衡器、电动踏步、户外LED照明灯、外置置物板、车外取水口、外置花洒等,拓展仓上方配有遮雨棚,减少下雨漏水的风险。车底配备户外驻车支撑平衡器,驻车更平稳。
另外还设计了外置抽拉式炉灶,热爱美食的车主即使在冬日户外也可以吃上热乎的食物。
驾驶室采用全黑设计,带来商务氛围。主副驾驶座椅均采用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的真皮全包覆悬浮座椅,乘坐舒适。驾驶辅助方面,配有多功能方向盘、定速巡航、ESP、倒车影像、倒车雷达、ABS9.3防抱死刹车系统+EBD、LDWS车道偏离预警系统、车身防盗系统、9寸大屏导航娱乐系统等,让车主驾驶更为便捷安全。
驾驶舱上方配有额头床,尺寸为1300×2200mm,可供双人休憩,床铺两侧配有窗户,为内部带来明亮光线。笔者注意到,额头床中部可向内折叠,通过折叠后方便放下幕布,内部配备车载投影仪和音响,为车主带来超大屏的畅快影视体验。
内饰布局以浅木色为主,配合顶部的灯光,带来淡雅温馨之感。家具采用E0级环保型板材,为车主带来高质量的旅居环境。车内布局采用经典C型房车布局,前方为驾驶室、额头床,中部为会客区、厨房区。尾部为横床休息区和卫生间。
会客区采用四人对坐沙发卡座设计,中间配有可升降桌台的设计,车主可以和好友在此饮茶谈天。夜晚不用时,可将小桌板降下与沙发座椅拼成一张单人床,尺寸为900×1900mm。会客区上方设有三个储物柜,方便储存日常杂物。
会客区对面为厨房位,料理台面配有电磁炉、洗菜池、软管水龙头,可满足基本的做饭需求。因为厨房区靠近车门处,也可以与户外厨房进行联动。如果觉得操作台空间不够,料理台另一侧配备可翻折小桌,在不占用内部空间的同时还可以增加操作空间。料理台下方配备88L车载冰箱,方便冷藏、保鲜食物。
休息区采用横置床的设计,尺寸为1180×2200mm,可容纳双人在这里睡卧。休息区不仅配有阅读灯,里侧还配有收纳格,方便收纳日用琐碎物品,平时穿的衣物也可以叠放于此。床下配有3kg车载洗衣机,可清洗旅途中的衣物,解放车友双手。
卫浴间采用一体式设计,内部配备洗手池、淋浴花洒、防水帘、毛巾架、置物架。换气扇、赛特福的抽屉式马桶,设施齐全。车上配有燃油暖风一体机和电热水器,为车主提供24小时热水。水路系统方面,配备230L净水箱、70L灰水箱。电路系统方面,配备800Ah锂电电瓶组、3000W逆变器、150A+150A双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5块等。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及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关系
二、我国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未落地引发的问题
四、推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尽快落地,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1.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药品创新事关人类生命安危和公众健康福利。出于对药品安全性考虑,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对于创新药物的临床试验数据都提出很高的评价标准。药品试验数据是在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中获得的关于药品的药理、性能、疗效等方面的数据的集合,这些数据是承载药品是否符合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靠性等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药监部门评价创新药是否符合上市标准,并作出是否批准药品上市申请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1]
新药研发是一个风险高、投资大、周期长的过程,使得药品试验数据具有获取周期长、成本高、商业价值突出、易被搭便车等特点,这类数据本身却往往因为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件而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而如果不对这类数据予以保护,将使得仿制药企可以无偿利用上述试验数据申请仿制药上市的“搭便车”行为,对于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的原研药生产商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原研药企对于药品试验数据以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的方式保护原研企业利益。在独占期内,药品行政机关不能依赖相关试验数据来批准仿制药上市(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不受理或不批准仿制药的上市申请),在独占期限届满后,仿制药企只需提交其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生物等效性的简易申请即可获批上市,而无需重复开展原研药企已经实施过的临床试验。可以说,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对原研企业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保护原研药企权益,鼓励药品创新,促进医药行业正向发展。[2]
同时,有观点认为,该制度至少还具有以下两方面更深层的公共卫生目的:
其一,通过设置独占期,确保能在有限范围内检测新药的疗效及毒副作用;
其二,使得仿制药无需实施大量的重复研究工作,得以依赖原研药的试验数据,通过提交生物等效性数据的简易申请,即可申请上市,通过促成仿制药的简化上市,兼顾了药品的可及性。[3]
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与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关系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肇始于美国1984年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也就是通常所说的Hatch-Waxman法案。尽管对于其中具体实施规则、法律术语的界定始终存在争议,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作为Hatch-Waxman法案保护药品的四项制度规则之一被确立了下来。
随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被纳入TRIPs协议,其第39.3条规定:“各成员如要求,作为批准销售使用新型化学个体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条件,需提交通过巨大努力取得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则应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此外,各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不被披露,除非属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除非采取措施以保证该数据不被用在不正当的商业使用中。”至此,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成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Hatch-Waxman法案关于药品保护的另外三项制度规则均与专利相关,分别是: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PTE)、药品专利链接制度(patent linkage)和Bolar例外。通过这四项制度的共同作用,以期实现保护创新、鼓励仿制,创仿平衡,促进药品可及性及社会福祉的制度设计目的。而Hatch-Waxman法案中,就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与专利链接制度的关系而言,法案规定,仿制药企只有在原研药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前12个月方可提起简略新药申请(ANDA),但药监部门并不会因此提前批准仿制药申请,遏制期依旧从原研药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仿制药在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前12个月提起ANDA申请,整个遏制期将延长至42个月。这一规定一方面充分保障原研药享有完整的数据独占期,另一方面也使得仿制药可以提前提交上市申请,尽早上市。
1. 行政法规
2001年我国成为WTO的成员国,TRIPS协议作为WTO成员国义务,其确立了各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药品试验数据作为“未披露信息”的一种,应获得相应保护。为履行入世承诺,2002年发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入世后的20多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制度实际上一直没能真正落地。
2016年和201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针对相关内容,除了条款调整为第34条外,相关文字表述未作任何调整。
2022年5月9日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0条仅仅在措辞上做了调整,规定:
“第四十条【数据保护】国家对获批上市部分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对该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目前,前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我国目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即,在行政法规层面,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予以保护是明确的。
2. 部门规章
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配套,2002年发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2005年发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2007年修改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由前述条款的规定可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实上仅仅是对《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复,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规定,“(十八)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挑战专利成功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给予一定的数据保护期。数据保护期自药品批准上市之日起计算。数据保护期内,不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上市申请,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或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基于此,2018年4月25日,原国家药监局就《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就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出台具体实施规则。可能是考虑到该实施办法即将出台,2020年发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废止的2007年的办法,删除了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直接规定,而是在其第109条第3款规定:“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试验数据属于未披露信息,因此,也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但由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争论颇大,迄今未能通过实施,实际上,我国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仍停留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层面,而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则。换言之,尽管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02年就有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原则规定,但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未能落地。
由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未能确定,原研药企试图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保护自身权益,制止仿制药企在其数据独占期内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仅有原则规定,而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法依据,使得二十多年来,这一制度实际上沦为“一纸空谈”。
2020年我国《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并确立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与美国Hatch-Waxman法案将所有与药品保护相关的制度规则均统一纳入一个法案,并使得相关制度规则得以有效衔接并形成一个有机运行的整体不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属于药品法范畴,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期补偿及Bolar例外属于专利法范畴,并分属不同的主管机关,因此,在制度衔接上,更有赖于部门的有效协作。
而在目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迟迟无法落地的情况下,使得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具体实施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仿制药企是否可以随时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及声明。
实践中,笔者发现,以下两种情形引发的争议尤为突出:
1. 仿制药企在原研药企尚未登记专利时抢先提交1类声明
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第1款之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30日内,自行登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专利授权日期及保护期限届满日、专利状态、专利类型、药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就是说,原研药企在获得上市批件后,有30天时间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其已获得上市批准的创新药的专利信息登记。但实践中,有些对于原研药企的创新药的审批流程密切关注的仿制药企,选择在创新药获批上市,但原研药企尚未进行专利信息登记的空档期内,抢先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同时提交1类声明,即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的相关专利信息。而即使随后原研药企在平台上进行了专利信息登记,仿制药企似乎依旧可以不受妨碍的获得上市批件,这显然对于原研药企是不公平的,将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拖到了仿制药上市后再去解决,显然有悖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度设计的初衷。
事实上,即使原研药发现仿制药提交的声明有误,或者抢先提交了带有1类声明的仿制药上市申请,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其并没有任何救济渠道,因为依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对于原研药的错误登记和仿制药的错误声明,法律规定上并没有规定任何纠错或救济机制。而如果实施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这种问题或许就不会发生。
2. 仿制药企在原研药获得上市审批后随时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并能随时提起挑战
由于没有具体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实施办法,原研药企无法向药监部门提交请求保护试验数据的申请,并据以获得试验数据的独占保护,因此,尽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也就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为6年,实际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如何申请、如何获得、如何计算均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无法实施,进而导致原研药企事实上无法获得药品试验数据的独占保护。这意味着,仿制药企可以随时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依赖于原研药企的试验数据获得仿制药上市审批,这显然对于原研药企的极不公平的,也有悖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TRIPs协议相关规定的制度设计目的。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这意味着仿制药企可以在原研药企的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任何时候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并提起专利挑战。实践中,也已经发生了相关纠纷,并由此引发争议。2022年10月18日,罗氏制药在其官方账号中发布声明称,石药欧意获批的玛巴莎韦仿制药落入原研药专利的保护范围,呼吁各方不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并已提起专利链接诉讼。在该案中,石药在原研药获批仅3个月即提交了上市申请,而该原研药的专利直至2031年才到期。那么,在此情况下石药迅速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是否被允许?该事件引发业内关于药品专利侵权、专利链接制度等广泛讨论。[4]尽管该案中还有关于是否可以适用“新药检测期”的规定制止仿制药过早提交上市申请,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缺位,是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根源所在。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在入世时为履行TRIPs协议的承诺,在制度上规定了对药品试验数据予以保护,但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得原研药企事实上无法获得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新药检测期制度”并无法完全替代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作用,其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衔接亦缺乏明确依据。
医药产业涉及原研药企、仿制药企、患者及社会福祉等多方利益。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医药产业需要兼顾原研药企、仿制药企的利益,实现创仿平衡,最终方能实现药品可及性,有效惠及患者,实现社会福祉。在这个层面上,美国Hatch-Waxman法案将涉及药品保护的相关规则统一纳入,并使之成为一个各个规则有机衔接、相互作用的整体,是值得肯定的。事实证明,Hatch-Waxman法案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也确实实现了法案最初的目的,达到了促进创新、鼓励仿制、创仿平衡,并实现药品可及性,降低公众用药成本的效果。
自2015年以来,我国关于药品实验数据保护制度规则落地的声音不绝于耳。历年两会代表均有提议,并得到药监部门的正面回馈;2017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及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均有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也起草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但相关实施办法却一直未能落地实施。应当看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除了保护原研药企的创新成果外,还肩负着药品监测的功能。如果药品的效果或毒副作用不明确,进而有仿制药开始大批仿制上市,则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药害事件,这是我们所不想看到的。
药品可及性的实现需要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平衡发展,原研药企需要有足够的市场独占时间收回投入的研发成本,同时教育医生,培育市场,仿制药企方能在此基础上降低用药成本,实现药品可及。而允许仿制药企随时可以依赖原研药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获得的试验数据获得仿制药上市审批,对于原研药企是不公平的,也将极大打击原研药企的创新积极性,事实上并不利于药品可及性和社会福祉的实现。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原研药企不得不从获得上市批件的那一刻起,就面临仿制药企的挑战,无论是仿制药企抢先提交带有1类声明的上市申请,还是随时随地提起专利挑战,都会使得原研药企长期陷入专利纠纷的漩涡,并可能为此耗费大量精力后,依旧无法获得好的效果,由此丧失市场,所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这既是原研药企所不乐见的,也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医药产业所不乐见的。
尽快推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落地,并实现其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良性衔接,使得原研药企对于所面临的挑战和市场有所预期,将更有利于推动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健康中国”的目标。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李慧、宋晓亭:“药品创新与可及视角下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欧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为借鉴”,载《中国软科学》2021年第11期;褚童:《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页。
【2】程文婷:“试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演进”,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
【3】李慧、宋晓亭:“药品创新与可及视角下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欧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为借鉴”,载《中国软科学》2021年第11期。
【4】孙潭霖:“从罗氏声明探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2022年10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MTU2OTEyNQ==&mid=2247532823&idx=1&sn=2f56fc6603d1fa6c4e161ec3c6105f88&chksm=eba5331ddcd2ba0b66c00a8eaaec0f5f1f290378298440a7e0ebdef7aa7f17ecebefa1a8ff87&scene=27,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7月7日。
作者:程永顺 吴莉娟
编辑:Eleven
2023年第4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共抽查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31批次,其中生产领域1批次,流通领域30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CJ/T 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T 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3项等标准的要求,对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的耐燃试验、气密性、弯曲性能、耐热性能、柔软性、耐压性能、软管的拉断性能、标志等项目,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软管气密性、结构与尺寸-接头螺纹、软管耐压性、软管弯曲性、接头耐安装性/软管接头耐安装性、被覆层阻燃性/软管被覆层阻燃性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发现胶州市恒丰炊事机械商店、胶州市鑫泰源酒店用品商店2家销售者的2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软管弯曲性。
对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做好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
2023年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汇总表序号产品名称抽查领域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商标抽查结果不合格项目承检单位备注1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流通领域胶州市恒丰炊事机械商店92370281MA3EHMGE41浙江盾宏管业有限公司2023/07/04/-RLB-ZH-10/不合格软管弯曲性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随着家居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已发生转变,橱柜行业正在经历着新一轮的洗牌,在风起云涌的橱柜市场,占据智能化端口才能先声夺人吸引关注,在抢占市场上快人一步。消费者对智能厨房的环保、性能及质量等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也促使橱柜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各方面的建设,不仅在产品上要精益求精,在品牌形象方面,更要煞费苦心。
有这样一批橱柜企业,跋涉了荆棘坎坷,经历过风雨阴云,始终把重心放在产品质量的把控和智能化的完善上。为引领行业精神、弘扬品牌文化,中华橱柜网主办“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橱柜十大品牌”评选活动,因其评选范围广泛、影响力大而获得业内外广泛认同及普遍关注。荣誉高峰已然矗立在前,如今到了为“将军”加冕的荣耀时刻,橱柜十佳品牌(智能厨房类)华丽揭晓。
附录:2017年“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智能厨房类)”获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按品牌首字母A-Z排列)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柏林世家橱柜(广州柏林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德式”厨房设计代表着欧洲乃至全世界现代厨房发展最领先科技和最新设计标准。为了更具市场竞争力,柏林世家采取主材原装进口,中国“智”造,缩短进出口环节,运用德国精湛工艺和生产标准,所有产品都按欧标生产,环保标准达到欧洲的E0级,将所有精力放在定制家居行业,立志用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在高端定制领域做到极致!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海尔整体厨房·衣柜 (骊住海尔住建设施(青岛)有限公司)
海尔整体厨房•衣柜始于1997年,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一流的个性化厨房精品,率先提出 “厨电一体化”和“ALLgreen”理念,以绿色、环保、健康、理念引领行业发展;通过提供可靠品质、优美环境、高新技术和超值服务,为用户创造美好的生活体验,并最终成为用户首选的厨房住居产品解决方案服务商。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金牌厨柜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金牌厨柜坚持设计经典产品,在意大利米兰设立金牌厨柜研发设计中心,联合国际知名设计大师和中国设计专家负责金牌厨柜系列产品设计,传承工艺细节,专注铸就经典。作为以自有品牌输出欧美高端厨柜市场的厨柜企业,金牌厨柜与百隆、凯斯宝马等国际知名家居建材零售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加速整合国际资源、迈进国际化的坚实步伐。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欧派橱柜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派家居,作为国内综合型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是中国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拥有称雄全球的橱柜产业制造基地,欧派引进德国豪迈柔性生产线,产品制造过程自动化、信息化、精细化三管齐下,确保每一环节都做到最好,保证智能厨房高品质产品。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欧意智能厨房|全屋定制(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厂实力上,欧意拥有60万平方米超大规模现代化厨柜制造基地,引进数百台先进生产设备和20条来自德国现代化高科技生产线;在产品设计上,始终注重每个细节,聘请意大利顶尖设计团队规划产品线,为产品的超强表现力和世界级的品质打下了高水准的基础。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诗尼曼橱柜(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
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引领家居定制领域十余载,全国品牌门店超千家,覆盖30余省市自治区。秉承诚信、专业、开拓、创新的研发理念,诗尼曼全面构建大家居生态版图,根据不同人群生活方式研发设计出八大主义生活方式的橱柜产品,充分满足家庭个性需求,以精准科技与诗意美学创造完美厨房空间!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现代筑美家居(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现代筑美家居斥巨资引进数十条欧洲智能生产线与大型数控设备,实现产品生产高度自动化、智能化。坚持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生产流程、原材料筛选进行严格把关,全线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成立欧洲办事处,汇聚东西方的创意设计力量,运用德国、意大利的精湛工艺和生产标准,结合智能电子设备及自动化五金,为用户创造更智能的家居生活体验。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雅丽家橱柜(安徽雅丽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雅丽家在业内率先提出了“智能、环保”的概念,产品全面升级到E0级标准。目前,雅丽家已实现实木、烤漆、模压、包覆门等全系列产品自主生产,产品线涵盖橱柜、衣柜、酒柜、鞋柜、电视柜、榻榻米等全屋定制系列。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雅泰厨柜(泉州雅泰橱柜有限公司)
雅泰厨柜近年来努力转型,迎合未来年轻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一直致力解决为忙碌的年轻人工作之余,结合智能电子设备及自动化五金,提供更智能的厨房体验。雅泰厨柜热销产品烤漆系列,均采用汽车烤漆工艺,历经22道工序,烤漆门板经测试可达到“连续200小时泡水不变形”。
2017中国橱柜十佳品牌——志邦厨柜(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志邦一直秉持徽商文化,践行徽商精神,凭借“志存高远、实业兴邦”的企业理念,一步一个脚印,以专见长,以设计为先,综合实力已稳居中国橱柜行业品牌前列。志邦厨柜秉承乐在厨房的理念,以打造属于中国的智能厨房为目标,不断地创新革命,发展智能厨房,打响中国制造国际知名度。
本次评选竭力营造橱柜行业更明朗、公正、有序的发展空间和竞争环境。相信9月1日橱柜十大品牌榜单的发布无疑将再次刷新行业品牌格局,助推行业迎来新发展!
维修师傅服务态度很好,快速的解决了问题,维修速度很快很专业
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师傅上门来给我检查了,告诉我了是什么原因,什么问题,然后我就让他修了,修理的很好,价格收费什么的也很合理
师傅服务态度很好,按约定好的时间很准时到了,维修很专业,一会儿功夫就给修好了,现在终于可以正常运作了
师父上门维修特别快,很仔细很认真,工作态度端正,而且其他问题也能帮忙处理没有收其他费用很满意
预约了师傅马上来上门来了,费用还是可以接受的,师傅态度做事不错
有专业的技术的人员,都拥有专业的培训,服务质量好,态度满意,价格合理
收费合理,师傅上门准时。态度挺好
找了师傅上门,检查后说是线路故障了,换了一下,半个小时就修好了,很专业
下单后师傅很快就联系我了,跟师傅电话聊好价格就上门了,换了显示面板、目前没有再继续乱响。
已修好,师傅服务周到,态度很好